文字解读|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1-26 09:11:07 信息来源: 晋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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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背景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领域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3〕7号)安排部署,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涉及营商环境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次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本次市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针对的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次共清理出21件涉及市场主体、营商环境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所依据的上位法规政策有新的规定、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相符合或超过有效期拟进行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部分内容违反公平竞争,拟进行修改;2件由市商务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与省商务厅沟通,省级层面出台的该类文件中部分政策还在执行,建议予以保留。

三、宣布失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一)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最新政策要求不相符,影响优化营商环境、违背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妨碍统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与《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8号)要求不一致的;

(二)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十条规定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超过2年的一律宣布废止,有效期届满确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制定出台。

四、宣布失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形成

市政府聚焦本次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印发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发电〔2023〕4号),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派发,市司法局具体承办。

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并附清理说明、部门法律顾问书面审查意见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等,报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级及以下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清理意见,并附清理意见汇总表,报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形成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市司法局指派专职人员认真清查,严密把关,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最终,根据各单位意见,形成了《通知》中的失效、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关于《通知》的有效期

《通知》系宣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有效期定为“长期有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晋市政发〔2024〕2 号)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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