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8月6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可视同其技能水平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或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一技能等级认定。
鼓励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记者 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