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压实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平台监管各方职责,健全全流程监管考核体系,不断提升集采改革成效,切实保障群众和临床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集采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供应的责任主体,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配送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参加集采的全部医疗机构,确保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临床需求;禁止搭售、拒签协议、拖延配送等行为;因不可抗力无法供货的,须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书面报告并附佐证材料。配送企业作为集采产品供应配送的主体,应根据购销协议约定按集采中选价足量配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合理确定配送费,不高于周边省份同类产品水平;因生产企业或不可抗力缺货的,须向省药械采购中心及时报告并附佐证材料。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与合理使用;要按时序进度完成集采协议量,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
在平台监管层面,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集采三方协议签订及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情况的监测监管处置机制;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集采产品采购供应信息交流模块”,公开全省集采配送企业供应保障情况,为各方择优合作提供参考。
此外,《通知》明确强化部门协同管理与考核约束。(记者 韩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