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省卫生健康委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收费行为、运营规范、服务质量三方面明确了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管理办法》明确,普惠托育机构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按照一定标准收取托育费用,并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运营的独立机构。其中包含开设2岁—3岁婴幼儿托班的幼儿园。
《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步审核后书面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退出机制。普惠托育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须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有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将被取消资格。(记者 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