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01-24 09:18:43 信息来源: 晋城公安

字号:

请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印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打严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不按要求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宾馆酒店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拒不执行隔离和核酸检测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按要求如实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辖社区(村)报备,返回后主动报告,主动配合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管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已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举办聚集性活动以及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查验行程码和体温监测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拒绝接受疫情防控联合查控点查控要求,强行闯卡、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传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护用品、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不按规定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进口冷冻品(冷冻冷藏肉品、水产品等)以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携起手来,共同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发现线索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356-110。


  晋城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