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31 11:30:00 信息来源: 朝闻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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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近日,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制定出台《晋城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开具告诫书督促加害人改正,明确了四种家庭暴力行为应作出告诫。

过去群众遇到家庭暴力,第一投诉求助的往往是110,公安机关成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这次出台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办法,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增加了重在预防的行政指导做法,即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书面告诫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和训诫,这对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干预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出具告诫书,有助于实现由事后的惩治救济到事前的防范救治,对于防止家庭暴力进一步升级,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种家庭暴力行为应作出告诫,具体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实施办法》的情形,启动告诫程序。受害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办法》特别指出,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同时,还进一步强化了《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的“证据”效应,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从重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告诫后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与此同时,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市妇联、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7部门还建立了《晋城市反家庭暴力工作联防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打出“组合拳”,构筑反家暴“铜墙铁壁”,进一步从源头上、机制上、服务上推动我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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