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4-21 09:58:27 信息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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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的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存在开发强度高、硬质铺装多等问题。特别是建筑屋面、道路、地面等设施建设导致下垫面过度硬化,改变了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带来城市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有序运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为此,我市需要及时调整城市规划建设理念,通过实施低影响开发模式、可持续排水管理等措施,合理控制雨水径流,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在收到提交审查的《办法》后,在“晋城在线”、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并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办法》于2022年4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4月19日公布,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活动。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同时,《办法》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作出规定,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

(二)关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水分区当中。

(三)关于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为确保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办法》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四)关于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应急处置

为保障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社会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同时规定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五)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考核监督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评价考核制度,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同时规定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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