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 谨防三类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2-27 08:47:23 信息来源: 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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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又到开学季,2月25日,山西省公安厅向在校学生及家长通报三类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出借、出租、出售“两卡”类。将本人、家长、同学实名认证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网络社交软件账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层层倒手后流入诈骗分子手中用来实施违法犯罪,为诈骗行为的实施提供作案工具。

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类。学生通过涉诈高危软件与诈骗分子联系,根据上线(诈骗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话术模板,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诈骗短信,以介绍网络兼职工作、帮助解决贷款征信、提供网购理赔等借口,引导受害人进行添加上线好友、进入指定的诈骗群聊、下载经过包装的涉诈APP等操作,最终导致受害人被骗,自己则根据业务完成量从上线那里赚取佣金。

架设“简易GOIP”设备(“手机口”)。是指使用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通过QQ语音等网络方式与诈骗分子通联,另一部手机拨打境内受害人电话,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连接,或是通过直接免提外放的方式,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境内受害人实现直接通话。境内受害人往往因手机来电显示为国内号码而放松警惕,导致被骗;学生则认为自己全程没有说话、再按照上线发布的话术加以应对,就能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打击,殊不知自己已沦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和“帮凶”,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警提示,实施以上三种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将被处以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数倍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实施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会锒铛入狱失去人身自由,还会被纳入失信惩戒人员名单,限制使用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活动,无法申办贷款、信用卡,给个人和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责任编辑: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