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9-26 10:21:03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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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效”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

一、建立机制,为信用加码

该“通知”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形,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部门,涵盖适用范围、失信界定、失信惩戒、惩戒结果应用、惩戒信息管理、失信惩戒修复和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为信用加码、遏制失信行为,推动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机制。

二、惩戒失信,为信用护航

根据“通知”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等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由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并禁止其参加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公开信息,为信用亮灯

“通知”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晋城市财政局等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支持修复,为信用打伞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通知”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可以解除限制措施;解除限制措施之后,失信记录和被惩戒记录保留一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方能删除。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增加信用的方式主动修复、以履行一定义务的方式被动修复或者等待惩戒期满之后自动修复其失信行为。(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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