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2-19 17:31: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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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县就业创业,根据《泽州县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跨越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泽改办发〔2019〕4号)、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人才安居公共住房;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保障措施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相应的人才安居申请。申请条件及保障措施为:

  (一)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三)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2000元房租。

  (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

  (五)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以上五类人员均须同时满足在我县就业创业、已取得我县户籍且在晋城市主城区及我县无住房等条件。

  以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由县住建局统筹管理、具体实施。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以现有公共租赁房为房源,在房源有空余的情况下,优先作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按照申请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泽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县住建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晋城市主城区和我县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县住建局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县住建局向申请人分配住房。

  第八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县住建局提交退租申请,县住建局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县住建局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补贴

  根据中共泽州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泽州县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跨越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泽改办发〔2019〕4号)文件之相关规定,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落户并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逐年按5:3:2的比例支付,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申请人可以向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县委人才办向县财政局下达《泽州县高级人才购房补贴函》。购房人购买商品期房、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市住建局或者县住建局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屋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条 租房补贴

  根据中共泽州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泽州县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跨越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泽改办发〔2019〕4号)文件之相关规定,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本市自行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及方式按本办法第二章内容执行)。申请人向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县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县委人才办向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泽州县高级人才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函》。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人才符合本县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泽州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泽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四条 泽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十五条 泽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我县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县区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晋城市主城区和我县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县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落户人员的住房保障按《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时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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