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晋城市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实施人才安居具体办法

陵住建字〔2019〕79号

发布时间: 2019-12-20 15:13: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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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县就业创业,根据《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是提供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保障措施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相应的人才安居申请。申请条件及保障措施为:
  (一)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可申请由政府提供公租房。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三)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自行租房居住的,由所在企业三年内建议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
  以上三类人员均须同时满足在我县就业创业、已取得我县户籍且在我县无住房等条件。
  以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人社部门审核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由县住建局统筹管理、具体实施。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以现有公共租赁房为房源,在房源有空余的情况下,优先作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按照申请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陵川县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县住建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县住建局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县住建局向申请人分配住房。
  第八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县住建局提交退租申请,县住建局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县住建局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全日制博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在我县落户并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建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由县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申请人可以向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县委人才办向县财政局下达《陵川县高层人才购房补贴函》。
  购房人购买商品期房、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县行政审批局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屋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条  租房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我县自行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及方式按本办法第二章内容执行)。申请人向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县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县委人才办向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陵川县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函》。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人才符合我县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四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十五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我县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我县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我县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县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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