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民政局关于督导落实《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的函

晋市民函[2019]56号

发布时间: 2019-11-04 18:18: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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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落实中共晋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助力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落实民政部门相关责任,现就有关督导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负责督促指导各社区(村)建立集体户,配备专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2、负责制定“将落实城镇且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的农村迁移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的具体申报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
  集体户牵头落实人为各县(市、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承办落实人为各社区(村)主任、集体户专管人员。
  迁移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牵头单位为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人为各县(市、区)民政局局长,落实人为各县(市、区)低保中心主任。
  三、政策措施落实时限与标准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落实政策,督促指导各社区(村)建立集体户,配备专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迁移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的申请程序、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严格参照《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居民迁移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务必抓好工作落实,并根据责任清单,于2019年9月底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确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
  四、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资格条件及办理流程
  1、资格条件
  户籍为农村户口且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的农村迁移人员。
  2、提供相关资料
  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低保申请,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签字确认。
  3、办理流程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请各县(市、区)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实压实责任,明确责任人和落实人。确保打通最后一米。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市局机关将跟踪督办。
  请于9月28日前上报晋城市社区(村)建立集体户专岗专管人员统计表,于每月30日前上报晋城市社区(村)集体户迁入落户人员统计表、晋城市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何欣  王英
  联系电话:基政科2566250   低保中心3052859
  联系邮箱:基政科    jcsmzjjzk@163.com        
            低保中心  sxsjcsdbzx@163.com 
 
晋城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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