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晋市公通字〔2019〕53号

发布时间: 2019-11-04 16:15: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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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市改办发〔2019〕2号),提升我市人口导入能力,助推我市实现“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先行区”和“100万城市人口”的目标,确保有意愿群众更好、更快、更便利落户我市,特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零门槛”落户。晋城市行政区域外,愿意落户我市的,本人持户口簿等相关落户手续,可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二)“愿落尽落,有处可落”。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单位集体户和人才集体户,并积极督促民政部门,于8月底前全面做好社区集体户的创建,畅通落户渠道。
  (三)派出所“一站式”办理。省内迁移的全部实行网上迁移;跨省迁移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真正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主要内容
  (一)积极鼓励市行政区域外人员来我市落户。
  凡我市范围外的中国公民,如有意愿到我市落户,可持居民户口簿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地区是指市区、县城和镇政府所在地。
  (二)积极鼓励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落户我市城镇地区。
  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居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并参与乡村振兴。
  到我市农村地区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后,不受原籍限制,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  
  三、落户原则
  常住人口登记管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按照家庭户、单位(社区)集体户和人才集体户的优先顺序进行登记。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优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如工作单位设立有单位集体户,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审批表、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任命)材料申请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未设立集体户的,迁往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3)租赁住房的,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持备案的租赁合同即可申请登记社区集体户;无备案合同的,持《居住证》、租赁住房协议和《社区接收信》申请迁入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其它情形的,可参照《晋城市公安局社区集体户管理办法》(晋市公通字〔2016〕33号)办理;
  (4)学历人员落户的,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凭相关学历证书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在校大学生落户的,包括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含技校)学生,凭教育部学信网站在册人员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的,包括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凭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关证书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到农村地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营业执照》、《居住证》、《村委接收信》、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相关学历证明等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
  对于登记至社区(人才)集体户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在《山西省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联系方式、服务处所等基本信息,并在备注栏中另登记一名联系人及该人现居住地址;对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仍按照原政策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站位,凝聚共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作为公安机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统筹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创新理念、激发改革动力和活力,为全市纵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建良好氛围,为助推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是加强指导,创优服务。各单位要积极向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时就社区集体户与民政、社区等单位做好沟通和政策衔接,确保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解读相关户口迁移政策,并做好对户籍民警(辅警)的培训工作,及时转变工作方法和重点,充分发挥新时期新常态下业务部门的指导作用;要准确把握办户办证要求,认真学习省厅编制的户政业务工作手册,全方位推动队伍观念转变和能力提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把握到位、流程规范到位、业务办理到位;要完善户籍室复印机、高拍仪、固定电话等硬件设备,严禁要求群众提供户口材料复印件,需存档备查的,由户籍民警复印留存。
  三是狠抓督导,抓好落实。要拓宽督导路径,把准人民群众关注热点,掌握辖区派出所政策落实情况,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摸排汇总上报;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让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更直接、更现实;要自觉主动对标对表,抓重点、补短板,建立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管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政策执行走样,户籍管理脱节。
 
晋城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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