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04 15:21: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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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人才办。

  附件1:《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附件2:《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

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激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引进人才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全职引进是指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或者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方式。柔性引进是指在不改变人才人事关系、户籍关系前提下的引进市外人才方式。

  第三条  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  引才育才激励政策

  第四条  柔性引进中国“两院”院士、国家“计划”入选者、山西省“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相当层次的高精尖人才,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用人单位可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市委、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

  第五条  经公开程序新全职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在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分别按每月3000元、1000元标准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未就业的上述人员到我市落户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优先推荐在我市企业就业;已经在外地就业的,按照原就业单位性质,可向当地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履行调动手续。

  第六条  新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博士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给予硕士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资金按年发放,于次年第一季度由用人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七条  新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按人才平均年薪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八条  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学费的70%和50%,由所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发放;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企业在职员工,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个人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九条  新全职引进或在我市申报入选“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或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当地人社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个人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获得我市“晋城工匠”和“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个人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总工会负担。

  第十条  全职引进或在我市组建的创新创业团队,通过国家、省认定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三章  工作生活便利政策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平台,向我市高层次人才开放,对需要共享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  全日制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其配偶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登记手续;配偶及子女无工作单位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企业安排就业;原在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公务员的,可向当地人社、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履行调动手续;随迁学龄子女可在我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学校就读,由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全日制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且在我市无住房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全日制硕士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2000元房租。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

第四章  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可向当地金融办提出申请,30万元以内可享受最长5年的银行贷款政府全额贴息,300万元以内可享受最长3年银行贷款利率50%的政府贴息。贴息资金采用贷款本息结清后再补助的方式,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七条  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在我市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当地人社部门评估后认为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给予30--50万元项目资助;三年后项目运营良好的,人社部门再给予50万元重点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在我市创办的已进入产业化初期的创新创业项目,需要融资担保的,可向当地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协调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给予担保费全额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九条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依托用人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对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按照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20%和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奖励额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市科技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对新获批准认定的,当地人社部门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准认定的,当地人社部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平台建设资助;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新设立的技能提升载体,经当地人社部门评审合格后,给予5--20万元平台建设资助。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五章  重才敬才关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通过走访、慰问、电话、座谈等方式,经常了解所联系人才的思想、工作、学习、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解决联系人才在项目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困难问题。组织专家(人才)开展国情培训、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为人才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人才政治吸纳融入到党的各项工作中,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议政能力强的优秀专家型人才,通过合法程序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为优秀专家人才建言献策提供更多机会;注重在各类评先推优活动中优先推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注重在全市重大决策中,广泛听取各类专家人才意见建议;注重做好优秀人才典型事迹宣传,通过开展优秀人才宣传月等活动,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受理、初审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凭证和原始材料等行为。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缴所获资金,取消相关待遇,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市已发布的有关人才激励政策中的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涉及的按原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有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

  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  落户政策

  第二条  大学毕业生凭户口簿可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到我市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第三条  大学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给予本科生5万元、专科生1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并落户,且在我市范围内无住房需租房居住的,本科生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专科生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五条  大学毕业生进入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进入其他类型企业工作,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由所在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领。

  第六条  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所在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领。

  第七条  新招录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每月5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我市企业新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三年内,给予企业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企业向当地人社、医保部门申领。

  第九条  大学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一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初级(三级)、中级(二级)、高级(一级)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大学毕业生可委托本人所在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行申领,也可自行到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十条  对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由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参加就业见习后仍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进行储备,储备期不超过3年,储备期间可免费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第四章  创业政策

  第十二条  大学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凭完税证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对创业项目运营良好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择优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运营三年后经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当地人社部门再给予50万元重点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入驻政府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的给予三年租金全额补贴,使用创业场所的给予三年每年最高3万元租金补贴;自主选择创业场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每年2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时间最多三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暂行办法》的,可向当地金融办申请最高100万元信用贷款。

  第十五条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政府贴息贷款,享受最高30万元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25%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同期基准利率50%的政府贴息。贴息资金按照现行标准由各级财政共担。 

  第十六条  毕业当年的大学生持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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