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
互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2018年5月18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安排,现将审议后的《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提高金融服务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48号),晋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重大改革及先行先试项目清单的通知》精神(晋市办发〔2018〕4号),设立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机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采取“企业会员制”形式,以化解担保难为切入,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自愿、银行参与、风险分担、普惠共享”的原则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会员企业增进信用,为银行增加风险保障措施,提供融资服务便利。
第三条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立足普惠性质,注重资金周转使用效率,主要为会员企业提供短周期、小额度、免担保抵押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建立“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风险互助补偿工作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贷款对象、用途及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贷款是由经办银行为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会员企业,仅凭借效益前景、信誉状况发放的无抵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第六条 信用贷款用途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仅用于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用于消费、转借转贷、投资理财等用途。
第七条 信用贷款额度分为50万元以下和100万元以下两个档次,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确定,贷款期限以短贷为主,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信用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依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合理优惠定价,不再直接收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信用贷款要求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人、实际控制人的家属(配偶、成年子女)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不再提供其他抵质押和担保措施。
第十条 信用贷款程序为企业自愿申请会员、凭会员认证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申请为会员。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为会员的,可以到管理机构现场申请,也可在登录网站线上申请。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信用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需缴纳会费作为自身信用保证。会费分为1万元和5万元两档,其中:1万元会费会员可享受单户总额5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服务,5万元会费会员可享受单户总额10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服务期限为二年,服务期满后对会员进行重新认证。服务期内还清贷款本息、信用良好的,可自愿选择续会或退会,选择退会的将全额退还会费;会员在服务期内两次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未通过的,将强制退会并全额退还会费,再次重新申请的将由经办银行进行前置审查。服务期内进行过补偿的企业将强制退会,扣除会费,以后不再吸纳为会员。
第十五条 试运行期满前1个月不再接受会员相关申请,已发生的贷款业务继续执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择优选定2-3家银行作为办理信用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指标包括放大倍数、风控模式、损失分担比例、存放计划等。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管理机构资金账户余额进行放大倍数,核定信用贷款的合作总量,原则上按照财政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掌握。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会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会员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会员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结合自身经营取向、风控特点积极创新市场化条件下的信用贷款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信用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对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要提供绿色通道,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随时掌握信用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协调工作,切实做好信用贷款发放的风险管控。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服务外包方式选定管理机构,独立业务,封闭运营。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负责管理会员及会费,管理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监测管理资金运行与贷款流程,监督银行债权追偿及返还。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服务费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测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包括财政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会费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财政出资风险补偿金5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出资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会费分别存入管理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账户,集中存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增加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二十六条 除损失补偿和强制退会退费外,参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划转资金。整体业务结束后,对资金账户进行清算,结余部分按筹集渠道分别退还。
第六章 损失认定及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损失部分是指经办银行催收处置后仍未追回的款项,经诉讼判决或赋强公证程序认定的贷款本息,不包含该笔贷款的罚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将向会员企业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抄送管理机构,同时开展积极催收。
第二十九条 损失确认后,经办银行向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管理机构报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先扣除贷款违约会员交纳的会费,剩余部分由经办银行和财政风险补偿金按协议比例分担,原则上银行分担不低于20%,财政风险补偿金分担不超过80%。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获得补偿资金后,要继续切实履行债权保全责任,积极开展债务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分别返还经办银行和财政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经办银行的追偿工作,聘用专业的律师团队依法确保追偿资金按比例返还。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止损机制,当财政风险补偿金补偿金额占比达到某经办银行协议存放额的40%时,则该经办银行暂停会员放贷业务;达到总额的40%时,则全面暂停会员放贷业务。待上报联席会议效果评估后重新启动业务或清算结束。
第三十三条 对暂停后或试运行期满后的存量贷款损失风险,继续由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和管理机构应动态跟踪贷款会员的经营情况,完善风险警示机制,实施对违约会员的补偿记录公示曝光办法,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实行经办银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定期对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奖惩建议,由市联席会议对经办银行适当奖励或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会员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专户储存的风险补偿金及已补偿资金,取消经办资格;全额撤销或收回各项财政性存款,3年内禁止申请政策性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骗取、挪用信用贷款的,立即强制退会永不吸纳,同时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中院、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农委、商务粮食局、审计局、工商局、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晋城市中支、晋城银监分局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确定经办银行,选择管理机构,审批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定期分析信用贷款互助补偿开展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与其他成员单位沟通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并加强检查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农委、商务粮食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用和营商环境,做好小微企业的推荐工作,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市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的审计监督。
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依法保护信用贷款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套取风险补偿金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行晋城市中支、晋城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和推动经办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定期开展信用贷款专项监管,并督促考核经办银行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相关指标。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责成当地金融办、财政局作为联系单位,负责出资及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试运行期限为二年。
责任编辑: 张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