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三晋技能型社会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解读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全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型社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8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王彪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当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实施办法》正式向社会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法治引领
回应高质量发展新需求
原《实施办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至今已近30年,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或滞后情形,修订势在必行。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系统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此次我省修订《实施办法》,是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的具体行动,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切实举措。
“十五五”期间,我省聚焦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发展,急需大批高技能人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三十八条,不设章节,开门见山。条文细化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职业教育纳入规划;强化省域体系建设,支持职业本科教育;突出“双师型”队伍建设,畅通校企人才双向流动;细化产教融合举措;要求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高技能人才享受本省人才政策。
产教融合
激活校企合作新动能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重中之重。针对短板弱项,此次修订立足山西产业实际,力求打通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之间的堵点。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剑纲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加强职业学校建设入手,力求“固本强基”。支持中等、专科、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开设职业技术专业;引导职业学校优先发展与产业转型、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所需专业,并着力破除教材滞后瓶颈。
在促进校企师生交流方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力求“双向奔赴”。畅通校企互聘通道,鼓励教师与企业人员互聘兼职,支持职业学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教师;要求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一定比例岗位接纳教师实践;学生实习须三方签订规范协议,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劳动报酬并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在校企共建共享方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力求“深度绑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政策支持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在资源统筹、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摒弃简单挂牌模式,支持共建产业学院、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同时建立“财政+用地+税费”组合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动企业在产教融合中重塑角色。
落地生根
构建建设技能型社会新支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王东表示,下一步将以《实施办法》施行为契机,把各项规定转化为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法治力量推动山西职业教育提质增效。
在体系构建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支持职业本科率先发展,支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围绕产业需求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启动实施“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加大培养力度,全面融入我省“链—镇—群—区”产业生态,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平台。
在教学改革上,紧扣我省“十五五”规划,加大专业设置调整优化力度,定期发布重点紧缺、改造升级、限制撤销专业“三张清单”;紧跟产业升级,将新技术融入课程;组织校企共编教材;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强化“双师型”队伍建设。
在保障措施上,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各方责任并完善协同机制;强化条件保障,确保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强化经费保障,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本报记者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