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面推行“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

发布时间: 2022-07-01 11:55:29 信息来源: 晋城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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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我市将全面推行“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

“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是持续深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证慢问题的重要改革举措。我市相关改革将通过信息共享、提前介入、一并申请、并联审批、压缩时限等措施,将规划验收、竣工备案、权籍调查、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流程和工作机制进行整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服务模式,让企业群众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同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切实维护企业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力争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再颁发一批新的“房证同交”“地证同交”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到2025年底,全市“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取得明显成效,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常态化,全市新供地项目全部实现“地证同交”,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按改革实施方案,“房证同交”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作为首批“房证同交”试点。“地证同交”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供地项目。以“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应全面推行。

在“房证同交”中,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证同交”服务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将其纳入“房证同交”项目,并将相关情况推送相关部门。对于纳入“房证同交”的项目,相关部门将提前介入,加强监管,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依据预售许可进行合同网签备案。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及时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实测并报送,完成联合验收后,由住建部门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及时推送至建设单位,同时根据“房证同交”项目名单推送至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后续税收征管。建设单位应在约定交房日期六十日前,将收房通知、办证申请、相关税费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各部门的推送信息,实现“零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及时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在交房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在“地证同交”中,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地证同交”书面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地证同交”项目土地利用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积极为地证同交提供有力保障。纳入“地证同交”项目的用地单位,可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进行权籍调查和宗地测量工作,并初步收集整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相关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将指导用地单位依照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同步根据交地期限倒排时间表,提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确保在交地期限届至前完成权籍调查、材料收集和预审等准备工作。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的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及时将出让金缴纳及完税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单位在签订出让合同、缴清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用地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交付土地的同时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在改革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我市还将推行“多测合一”,加强数据共享和监督管理,除大幅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外,还将登记窗口前移,发挥“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优势,加大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证照开发力度,通过市智能便民服务平台“晋来办”APP实现“掌上办”,真正方便企业群众。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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