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22 11:40:17 信息来源: 晋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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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晋城市气象局起草的《晋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cssfjlfk@163.com,来信请注明“《晋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


晋城市司法局 

2026年7月22日

晋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选址勘测和日常管理、需求收集、安全保障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城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有关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广播电视、通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保障】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运行、技术研究推广、作业人员工资保险费用以及本级组织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弹药采购、设备设施维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规划计划编制】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需要,编制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级专项规划,编制本级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作业站点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农业生产、交通通讯等情况,提出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需求,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九条【作业站点布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局、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作业单位条件】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设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场所等;

(三)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并达到规定人数;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以及作业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全市作业设备的配备、更新和维护,推动设备现代化、智能化。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条件】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岗前专业培训,掌握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

(二)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熟悉气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将作业人员名单抄送本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实施作业要求】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的、地点、时间、方式、用量等;

(二)依法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遵守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准确记录作业信息;

(四)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报告作业情况。

第十三条【实施作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经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已处于污染天气,需改善空气质量的;

(五)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十四条【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与周边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区域作业。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建立跨县(市、区)作业协调机制,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统一调配作业力量。

第十五条【安全责任制】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安全主体责任】  作业单位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对作业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二)对作业弹药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用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作业能力;

(四)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同机制】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民航和飞行管制部门就以下事项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协同管理机制:

(一)作业弹药购买、运输、存储、使用、销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作业弹药运输环节的交通安全监管;

(三)作业相关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四)作业空域的审批和安全保障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创新】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救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创新发展安全高效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和高性能作业系统、设备,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十九条【文旅融合】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气象+文旅”“气象+生态”融合发展,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助力特色文旅康养产业保障、生态修复保障。

第二十条【林区建设】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太行山、中条山、太岳山等重点林区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在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布设地面增雨作业设施,构建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倡导鼓励】  鼓励开展适用于太行山地形降水特征、沁丹河流域生态修复以及特色农业产业气象保障的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区域人工影响天气科技支撑能力。

第二十二条【效果评估】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评估制度,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客观评估作业效益。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作业成效、优化作业方案、改进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设施保护】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通信网络、作业设备等设施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四条【损失承担】  因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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