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1-08 17:45:49 信息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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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等单位,通信、邮政、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商超、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9.法律法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晋城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域:城区除上述“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鼓励民众前往集中燃放点(由城区政府确定)燃放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5.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6.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7.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时间(其他事项参照本通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生态环境、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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