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8 14:41:28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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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3年7月1日起,对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1927元(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309×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202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高平、阳城、沁水为1980元,陵川为1780元。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应以2022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7309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调整方式

(一)网厅办理

已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附电子版,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中心、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的,仍按原有缴存基数执行。待新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政策调整时再适时调整。

(四)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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