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晋市公〔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07-01 15:47:14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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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5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5年7月1日起,对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3215元(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38.33×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202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晋城市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2150元,陵川县为1950元。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16元、上限为5572元,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三、调整方式

(一)网厅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附电子版,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高于下限若需调整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月缴存额低于下限的,自7月1日起系统自动将其调整至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应保持一致。

(四)缴存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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