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2-12-11 16:10:24 信息来源: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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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进一步规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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