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5-23 16:24: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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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为我省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2019年4月28日,晋城市举行审管衔接备忘录签署暨集中审批印章启用仪式,29个部门的313项审批划到审批局,封存45枚部门审批印章,启用晋城市行政审批专用章,探索形成了“1个清单、7项制度、29份备忘录”一套制度体系。

  为保障集中审批的有效运行,在首批划转事项清单和29份审管衔接备忘录出台的同时,我市出台了《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1729”制度体系是一套覆盖审批与监管全环节、全过程的有机整体,为集中审批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现将“7项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一、《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要点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监管权。

  (二)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不变;组织推动行业发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变;对行业内的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不变。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复杂程度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工作协助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配合沟通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策的监管信息抄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造成违法违规审批等结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失职,行政相对人未执行行政审批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晋城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

  (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

  审批工作中具有与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三)从2019年4月28日起,启用“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晋城市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

  (四)事项未划转部门入驻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三、《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论证),是指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家评审(论证)的工作环节。

  2.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范围)承办。

  (二)人员组成

  专家评审(论证)组人数视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确定。一般事项每一专业聘请一位专家,重大事项每一专业可聘请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专家组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

  (三)工作职责

  1.评审(论证)专家的职责:

  (1)按专业对事项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独立作出同意、否定、整改以及整改后复审四类评审意见并提交。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整改建议,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对整改后复审的意见,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2)专家组组长除提交个人意见外,负责组织汇总其他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统一形成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并当场提交。书面评审(论证)意见,阐明作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明确提出需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3)填写《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4)其他权利和义务遵照《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2.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

  (1)结合部门职责,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议以及整改复审四类评审意见并提交。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整改建议,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对整改后复审的意见,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2)填写《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四)组织实施

  评审(论证)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期限内。评审(论证)工作从启动到完成的时间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为准。

  (五)工作纪律

  1.参与评审(论证)的人员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审查结论。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2.参与评审(论证)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申办人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二)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1.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入行政审批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4)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三)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1.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3)个人工作简历;

  (4)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5)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四)行政审批专家库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务、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2.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行政审批专家库的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六)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务或者好处的;

  2.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3.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4.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五、《晋城市行政审批联合核查和勘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联合检验工作的开展,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联合检验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应现场反馈;如需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联合检验完成次日反馈;涉及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

  (三)联合检验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六、《晋城市审管信息联动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出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决定、建议或意见等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推送信息。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自收到变动通知当日即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推送信息。

  (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通过开展协同配合,形成审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对双方因信息接收不到位而发生的问题,其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

  七、《晋城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要点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1.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2.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议事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他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后,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重大事项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决定审批意见。

  (四)议事规则

  未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的议题,原则不列入联席会议的范围。

  (五)有关要求

  1.审管衔接备忘录联络人员即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未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2.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事项。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供稿: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晋市政发〔2019〕5号)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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