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4-28 15:44: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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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规程,我们起草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二、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16号)和《中共晋城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晋市发〔2018〕34号)

  三、政策措施

  《工作规则》主要有四部分内容,分别对工作机构、报告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工作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研科、督查室、相关秘书科室参加。

  (二)明确了报告内容。综合报告应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以市本级情况为重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情况为重点。

  (三)明确了工作流程。市财政局负责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类,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基础报告;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国资委每年6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上年度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国资委要将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将各部门抄送的专项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上报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牵头该项工作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审核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及时提请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将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前30日内书面征求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修改,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将正式文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每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末年份,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第三季度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四)明确了工作监督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督查部门应将汇报事项列入每年常规督查项目,并落实督促、监督职责。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四、其他事项

  除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外,市人民政府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下事项:

  1.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一次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国有自然资源处置情况、国有资产交易情况。上半年情况于当年9月1日前报送,下半年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3.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在文件发布后2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供稿:晋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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