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4-13 15:00: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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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4日,以晋市政办[2019]9号文件印发了《晋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现就实施细则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根据《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8〕12号)和《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晋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10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指出《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一般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明确了“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为科技成果进一步“松绑”、为科技人员更大地“放权”。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激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明确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3年时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七条,在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方面,明确提出了“鼓励各类主体自主或联合创建技术市场、科技会展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机构以及从事科技成果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第八条,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方面,要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要求“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明确了具体施行时间以及与本细则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

  三、《实施细则》的亮点

  (一)让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中受益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二)解决了单位领导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问题

  单位正职领导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

  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供稿: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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