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成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晋市政通告〔2019〕3号

发布时间: 2019-10-09 11:43: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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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包括主城区和北石店区、南村区、金村区、高都区、巴公区范围内的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图)。在重点管理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具体禁养犬只种类、标准由市公安、畜牧部门联合确定。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只并束犬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犬进入广场、机关、医院、学校、体育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应当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定期免疫。因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卫健部门依法查处。
  五、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部门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登记管理、无主犬抓捕收容、查处打击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依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确定本行政区域养犬管理相关事宜。
  七、违规养犬举报电话:
  晋城市公安局:110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2233319
  晋城市卫健委:2024061
  特此通告
  附件:1、晋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2、晋城市市区建成区禁养犬类名录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晋城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附件2:
晋城市市区建成区禁养犬类名录
  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市区建成区犬类管理的通告》第一条,现将晋城市市区建成区禁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品种名录公布如下:
  一、烈性犬主要品种
  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坦比连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利、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大丹犬、 英国古代牧羊、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二、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45 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导盲犬等功能性犬只除外。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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