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9-17 16:17:09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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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煤矿群众安全工作,规范和加强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山西省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管理和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是煤矿企业工会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为主体,整合煤矿群众安全各方力量,强化煤矿群众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而设立的综合性的群众安全工作机构。

第三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在煤矿企业工会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坚持“安全第一、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发挥广泛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以开展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和反馈为手段,以促进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为目的,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群众性安全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职能

第五条  工作场所。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建在副井附近、职工出入井的必经之处,原则上要具备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场所,并配备电脑、办公室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施。

第六条  工作人员。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是煤矿企业工会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站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能满足轮班工作需要)。按照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在岗群监员配备不少于25人,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煤矿群监员配备不少于35人,年产量200万吨以上煤矿按工作要求足额配备群监员。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丰富的井下一线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事故隐患辨识能力,能胜任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工作职能:

(一)宣传党、政府、企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

(二)协助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三)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四)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整理分类和汇总上报;

(五)跟踪监督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六)监督《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有关制度的落实,及时反映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井下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

(八)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搜集、汇总、反映职工群众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开展针对性的职工安全帮教工作;

(十)组织女工家属协管委员会开展女工家属安全协管工作;

(十一)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十二)制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计划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培训工作;

(十三)保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及时向工会提出增补、解聘意见;

(十四)定期总结分析一线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十五)总结推广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经验;

(十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工作制度:

(一)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岗位责任制;

(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岗位责任制;

(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

(四)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津贴发放办法;

(五)安全隐患受理、登记、分类、上报办法;

(六)安全隐患整改跟踪落实办法;

(七)职工安全帮教制度;

(八)职工制止“三违”、预防事故奖励办法;

(九)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九条  建设要求。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人员配备和群监队伍组建要在矿井试运行期间完成。矿井竣工验收时,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投入运行。

第十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由煤矿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煤矿企业行政要在资金、场地、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闭合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

第十二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定期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整改的要向工会和行政有关部门反映并登记,督促整改,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环境。

第十三条  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有权提出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经矿工会反馈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

第十四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根据群众安全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违章帮教、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企业各方要支持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开展工作,重视和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对因履行职责或因职工群众履行安全生产各项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并监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由煤矿企业工会负责日常管理,接受企业行政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工会组织对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管理要有明确分工;要建立科学、高效、便捷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运行机制;要根据群众安全工作的特点,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群众安全监督员享受岗位津贴,原则上要求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采煤、掘进)的岗位津贴不低于8元/人班,井下其它辅助岗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岗位津贴不低于5元/人班,地面岗位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岗位津贴不低于3元/人班,由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考核发放,津贴在晋工发〔2010〕49号标准基础上可适当提高,费用由企业列支。

第十九条  坚持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特聘煤矿群众安全监督员实行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条  对全市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实行星级管理和考核,以促进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创先争优,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县总工会牵头,由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领导机构,加强对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星级管理和考核。

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兰花集团、晋能集团晋城分公司)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管理和考核办公室设在集团工会保护部,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工会负责,考核工作由集团工会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市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管理和考核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县级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管理和考核办公室设在各县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星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档次管理和考核,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省级负责五星级的考核,市级负责四星级的考核,县级和集团负责三星级及以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依据《晋城市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建设考评表》(见附件)采取分值量化的办法进行考核,总分为200分。星级标准的评定指数为:190分—200分评为五星级;180分—189分评为四星级;160分—179分评为三星级;160分以下不予评级。

第二十四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实行常态化星级管理和考核。五星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每两年考核一次。四星级以下考核每年度进行。各级择优向上一级推荐、申报高星级的考核,申报时间为当年的10月10日至11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星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建设既是工作标准又是激励机制,实行能上能下的分级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动态情况,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星级建设、考核、管理等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工会。

第四章 经费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由煤矿企业行政列支,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集团工会要将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奖励资金列入本级经费预算,按照与上级工会出资规模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金,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共同用于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要按本办法标准自行投资建设,逐级申报。被县级工会、集团工会验收合格并挂牌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由县级总工会、集团工会给予建设单位不高于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市级工会验收合格并挂牌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由市总工会给予建设单位不高于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省级工会验收合格并挂牌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由省总工会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建设,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资金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对应星级标准的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一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对应星级标准的,按照管理考核权限给予降级处理,此前所挂牌匾收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没有建立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或已建立但没有正常运行的煤矿企业不得参加各级“安康杯”竞赛表彰。

第三十一条  把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的管理和考核,列入对各级总工会、各煤矿企业工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达到五星级、四星级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标准的单位,在省、市、县(市、区)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煤矿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考核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在晋职、晋级、进修、疗休养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星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考核细则

星级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考核细则.doc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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