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 | 2022-11-04 |
事项内容: | 张先生反映:他经营了家公司,现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咨询办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什么资料,望相关部门予以告知。 |
处理结果: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11月7日回复: 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后导出,附申请文件); 2、自行监测方案(按模板自行编制); 3、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附清晰的含标识的排污口照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指环评批复、验收批复);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提供); 7、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指总量批复文件、排污权交易证书、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说明等); 8、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温馨提示: 排污单位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前,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步提交申请; 排污单位提交的纸质版申请表应加盖公章,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自行监测方案中,自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监测频率要与申请表填报内容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排污口规范化说明中应包含所有填报的废气、废水排放口,并检查排污口照片确保清晰; 环评批复、验收批复应核实是否提供完整; 申请表中填报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与总量批复文件中核定的污染项目指标数量核对一致;若总量批复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指标要通过交易取得,要进一步核对排污权交易证书中载明的污染物交易量是否与总量批复要求的一致; 排污单位是否需要提供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以及计算说明中的具体计算方式、采用的指标数据要严格与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技术规范对照,确保无误;并与环评批复、总量分配文件中的量进行取严; 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的设置、各排放口的污染项目,要结合环评报告与技术规范综合填报。 咨询电话:03562218288 一次性告知网址:http://jc.sxzwfw.gov.cn/icity/icity/proinfo?id=66FDE6D82E914B1C9E518F473A847CD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