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17 17:24: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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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用人单位:
    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0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单位先申报、残联后审核;单位先缴纳,财政后扣缴”的原则,我会已认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催审工作,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做好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催缴范围:2018年度之前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缴入库
    收款单位:晋城市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晋城市中心支库
    执收单位全称: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四、征缴时间:2018年12月26日之前。
    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扣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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