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07 16:59:29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字号:

请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印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0216号)和《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财社202165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调整我市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提高到6000元。省级财政负担4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比例按原文件执行。省直管县的省级财政负担70%,县级财政负担30%。

二、分散供养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构(建)房省级补助标准

分散供养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购(建)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4.5万元/人提高到10万元/人。补助面积、补助标准不变。除中央和省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按3:7比例分级负担。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