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 2020-04-04 10:11:00 信息来源: 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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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答记者问
  3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山西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同时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标志着我省野生动物保护进入新的法治化阶段。4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围绕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次修改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意识呼声很高。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深刻指出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明确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等要求。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我省修改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同志在省委专题会议上多次强调,“禁止买卖、取缔交易”“加快推进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立法工作”。本次法规修改,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时代潮流、民心所向、当务之急。
  按照省委的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组织启动修改法规工作,相关机构和部门组织专班起草文本,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进行修改。目前修改决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加大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宣传力度、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
  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能否详细讲解一下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
  答:据统计,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的仅有406种。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已经实施30多年,期间进行过几次修改,2016年作过较大修订,主要强调的都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规定的禁食范围较窄,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共有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食用。
  针对以上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了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本次修改实施办法,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法规条文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便于公众理解接受,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
  (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是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二是,按照国家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三是,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常见的家禽家畜,如猪、鸡、鸭、鹅、牛、羊、驴等,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我省人民政府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问:本次修改实施办法,在野生动物交易、猎捕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实施办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但在以食用为目的的链条上还有猎捕、交易等多种行为,如果不加以管控,全面禁食的规定就会落空。据此,为了斩断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在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第四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针对原实施办法仅对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条件作了规定,对于上述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并没有做相关规定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现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法规的基础上对猎捕野生动物的前提和范围都进行了细化,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问:如何理解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猎捕的新规定?
  答:一,这次修改,不论是禁止交易还是禁止猎捕,都是以禁食为目的,但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是允许的,但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二,这次修改,禁止交易、猎捕的对象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问:今后在我省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以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修改决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上位法规定的最高上限,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是在食用环节,违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二是在交易环节,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三是在交易关联环节,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四是在猎捕环节,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些规定,今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食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一万元的罚款,非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五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越高,相应的处罚也越重。同时,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了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影响违法行为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违反前述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出法律对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震慑。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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