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泽州工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泽工发〔2019〕29号

发布时间: 2019-12-19 17:45: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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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工会:

  《“泽州工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泽州工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试行)》

 

  泽州县总工会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泽州工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才用才”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泽州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晋城市委《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泽州工匠”是指在我县各行业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突出的核心带动作用的能工巧匠;在生产岗位上有绝招绝活,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具有扎实严谨、锲而不舍、拼搏进取、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工匠精神”;具有善于创新、攻坚克难、追求卓越的“工匠智慧”;具有传承技能、示范带动的“工匠品质”。

  第三条 “泽州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特殊贡献。

  第四条 “泽州工匠”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已当选“泽州工匠”的,不重复参选。

  第五条 县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泽州工匠”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泽州工匠” 评选对象面向全县所有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农民工)。

  第七条 凡在我县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近3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泽州工匠”评选:

  (一)热爱祖国,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道德高尚。

  (二)扎根一线践行工匠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长期植根生产或技术研究一线,孜孜不倦,潜心钻研,攻坚克难,具有执着专注、精益求精、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

  (三)技能精湛专业特长突出。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立足本职,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推陈出新,不断取得新工艺、新发明、新突破,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行业领军示范作用明显。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特长,努力改进生产工艺、提升生产效率、解决技术难题,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积极贡献;无私传播技艺,积极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绝艺、传承精神,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同时,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曾获得名次、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曾获前十名、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曾获前三名的行业优秀人才,可优先推荐为县“泽州工匠”候选人。

  第八条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有侵犯知识产权;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的个人,不得参加“泽州工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发布信息。由“泽州工匠”评选办公室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当届“泽州工匠”评选实施方案和推荐评选信息。

  (二)申报推荐。申报“泽州工匠”者,可通过单位、行业等推荐,也可自荐。各推荐单位按照当届制定的《“泽州工匠”评选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推荐结果在本单位(或区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泽州工匠”评选申报表》;

  2.申报人技能写实材料(2000字左右);

  3.申报人相关获奖、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三)资格审核。设立“泽州工匠”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评人员资格给予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四)评审核定。“泽州工匠”评选办公室聘请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人员到“泽州工匠”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研究确定。“泽州工匠”评选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泽州工匠”候选人。

  (六)公示。“泽州工匠”评选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必须经过情况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参评资格。反映情况失实的,说明情况,资格保留。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获得“泽州工匠”荣誉称号的,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颁发“泽州工匠”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一万元。“泽州工匠”评选、表彰经费及奖金由县总工会承担。

  第十一条 “泽州工匠”获得者优先作为市级“晋城工匠”和省级“三晋工匠”的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获得“泽州工匠”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晋城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记功表彰。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泽州工匠”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泽州工匠”评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负责“泽州工匠”评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具有专业代表性,一般从我县技能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评委一般由9人以上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与纪律;

  (二)不得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四)不得有徇私及其它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泽州工匠”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泽州工匠”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泽州工匠”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奖励资金,录入我县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泽州工匠”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时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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