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税务局关于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9-12-20 15:16: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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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学生自主从事个体经营

    1、优惠标准

  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享受条件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注意事项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

  二、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型微利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

  1、优惠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条件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增值税

  1、优惠标准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享受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三)其他税费

  1、优惠标准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享受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和《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陵川县税务局       

2019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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