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细则(试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市金发〔2019〕 号

发布时间: 2019-11-04 15:10: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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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经研究,现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细则(试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细则(试行)》
     2.《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细则(试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晋城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1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细则
(试  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根据《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创新创业的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
  第二条  上述高层次人才所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创新创业项目依照市场化原则向我市辖区内银行机构获取贷款的,可在贷款本息结清后申请贷款贴息。
  第四条  30万元以内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合同利率由政府全额贴息,贴息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300万元以内(超过300万元的以300万元计算)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合同利率的50%进行政府贴息,贴息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贴息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的,于贷款本息结清日起一年内向项目所在地金融办进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贷款贴息申请表。
  2.博士、硕士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创新创业项目是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类的提供项目立项书。
  4.银行贷款合同及本息结清单据。
  第六条  收到贷款贴息申请后,金融办按季度组织人才办、财政局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公示后,按程序进行贴息资金拨付。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列入金融办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贷款贴息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2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细则
(试  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融资提供优质担保服务,根据《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创新创业的博士、硕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
  第二条  上述高层次人才所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创新创业项目申请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正常运行或生产经营1年以上。
  2.项目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
  4.能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第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需要担保服务的,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担保服务,并在金融办进行备案。
  第五条  申请担保须向担保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申请;
  2.企业简介;
  3.企业证照、章程;
  4.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5.博士、硕士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及附注;
  7.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8.拟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相关资料。
  9.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经备案获得担保的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最长不超过5年的担保费全额财政补贴。企业足额缴纳担保费后,一年内向当地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2.博士、硕士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
  4.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结清单据。
  第七条  收到担保费补贴申请后,金融办按季度组织人才办、财政局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补贴资金拨付。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费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列入金融办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担保费补贴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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