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划重点!《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试行)》系列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8-15 16:38:00 信息来源: 晋城市委改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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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们发布了《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办法》,为大家解读该办法的重点内容。

重点内容解读


  1.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的相关政策?

  答:2017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2015年3月27日出台的《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13号)进一步明确指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户,享受经营收益带来的分红,但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给农户分红。在前期收益不固定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进行保底分红的方式来降低农户风险。在后期经营收益稳定的情况下,经营主体根据经营收益情况,在保证保底分红的前提下,给农户进行二次分红。

  2.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鼓励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

  答: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目前主要形式是农户将承包地经营权出租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每年参照农作物年产量获得相对固定的流转费用。与土地经营权入股相比,农户不承担经营风险,收益稳定。土地流转面积不是越大越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指出“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3.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鼓励农户在不改变承包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承包地托管给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

  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5〕13号)文件指出,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管理的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有利于引领普通农户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利于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发展。在实践中,服务主体和农民群众探索形成了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目前,我市泽州县、高平市承担着中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组织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验收后,给服务组织不超过服务价格30% 的财政补助,单季作物亩均补助不超过100元

  4.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成员间转让、调剂使用”的相关政策?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

  (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各种原因如迁移、易地扶贫搬迁建新未退旧、采空区治理、地灾治理所形成的闲置宅基地。根据当时的政策有偿或无偿的退出后,调整给具备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农户使用。

  为了鼓励一户一宅的政策落实,可以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竞价择位等办法,对宅基地实行增量节约有奖,存量退出有偿的办法。

  5.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支持农村居民利用现有宅基地和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

  答:农村宅基地可以开发休闲农业、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露营、农事体验。也可和创意农业、和农业体验相结合、和学生农业科普研究相结合。

  6.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托后可统一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委托第三方经营,集体、个人可按约定获取收益”的相关政策?

  答: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合作社可以将村内闲置农房集中流转到合作社进行规模经营,或通过引进工商资本合作经营。农户、合作社、工商资本按比例分成。

  7.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在保证农村居民户所有居的情况下,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对现有宅基地、农房进行改造、改建,兴办农林文旅康相关产业”的相关政策?

  答:2017年1号文件指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大力改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意见》指出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引导工商资本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等支持。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

  农民可以自由引入工商资本,对个体农房进行改造和经营,也可以通过合作社以一对多的形式引进工商资本,对全村能集中连片的闲置农户实行改造后,以入股、联营、租赁的方式进行经营。但一定要注意保障各方利益,特别是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受损,农户的农宅资格权、房屋所有权不能受损,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是一条红线。

  8.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兴办集体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合办企业,按约定获取收益”的相关政策?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本村集体土地,不需征用,不需招拍挂,可以以集体土地占地方式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土地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由泽州、高平、阳城县级政府批准即可。

  9.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剂使用,按约定获取收益”以及“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省入市交易(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参照省指标交易办法可在全市交易),按约定获取收益”的相关政策?

  答:2019年1号文件指出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

  全省也于2017年开展了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试点。村庄整治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要做到“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二是符合规划,规范实施的原则。整治要符合相关整治规划、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三是注重生态、质量、数量三位一体原则。要起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对指标交易有明确规定。对村庄整理和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拆旧复垦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所复垦耕地面积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可以在全省通过省级交易平台进行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我市和各县可参照其办法,借鉴成都等外地经验,将该交易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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