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04 17:24:00 信息来源: 晋城政研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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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我市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晋市改办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过程、总体思路和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是提升我市人口导入能力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人口增长十分缓慢。2018年底,全市常住人口234.31万人,与2010年相比,仅增加了6.28万人,每年新增人口不足1万,年均增速0.34%。与之相反,老龄人口却在不断上升,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4.6万,老龄化率达14.8%。初步测算,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7万,老龄化率将达到15.9%。俗话说,人丁兴旺,才能家大业大。人力资源是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核心要素。我市人口缓慢增长和老龄化率不断上升的态势,迫切要求我们提升城市的人口导入能力。

  二是积极应对周边城市“虹吸”效应的迫切需要。晋城是中原城市群核心发展区14个城市之一,主动融入中原是必然选择,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一小时经济圈有3000万人口、2000万城市人口、2.1万亿GDP,周边150公里内有1000万人口的郑州、700万人口的洛阳、600万人口的新乡,100公里内有350万人口的焦作和长治、70万人口的济源。如果我们不能快速崛起,迅速壮大城市规模,这些周边城市将对我们形成“虹吸效应”。

  三是推动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要实现“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先行区”目标,核心必须做大做强产业。我们提出构建“两只翅膀腾飞、三足鼎立支撑”的产业转型格局,一只翅膀就是要抓住富士康由代工厂向自主创造转型的重大机遇,在晋城打造“世界光谷”;另一只翅膀是发展煤层气产业,建设“一区三基地一中心”。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人口、人才的支撑。按照国际惯例,必须有3到5万名工程师,而要留住这些工程师,必须有100万城市人口,人均1.5万美元的GDP。因此,实现100万城市人口的目标,是我市发挥中心城市牵引作用的基础条件。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面对日益白热化的区域竞争,我市要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充分解放思想,用长远的、战略的眼光对人口、人才问题进行谋划,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实施办法》出台的过程

  市委、市政府对《实施办法》的出台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志川、市长刘锋多次作出批示,多次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市委政研室(市委改革办、市综改办)、教育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卫健委、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多次就《实施办法》的起草分别进行专题研究。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多次征求市四大班子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市委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出台。

  三、《实施办法》总体思路

  既要有零门槛、高效率的落户政策,又要有含金量高、内容具体的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倒逼公共服务水平提档升级,增强晋城的核心竞争力,助力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

  四、《实施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1.《实施办法》对我市范围外人员到我市落户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凡我市范围外的中国公民,如有意愿到我市落户,可持居民户口簿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范围内是指市区、县城和镇政府所在地。

  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居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实施办法》对农业人口到城镇落户的规定是什么?

  答:鼓励农业人口到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实施办法》如何鼓励大中专学生到农村创业就业?

  答:实行大中专学生来去自由政策,到我市农村地区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不受原籍限制,经村委会同意后,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

  4.《实施办法》采取哪些措施保证人员落户?

  答:以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合法稳定职业落户的,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国家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落户提供录用审批表;干部、工人调动落户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任命)材料),即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申请人持居住证,经所属社区同意后,可申请登记到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文件出台后,市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组织社区(村)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实施办法》,安排公安局户籍专业人员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进行培训。

  对于办结时限,跨省迁移的,当事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准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当场办结;省内迁移的,当事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准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进行网上迁移,不再需要开具《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5.《实施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就业创业并落户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其配偶子女无工作单位,可到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其配偶及子女的求职信息,由各级人社部门向各招聘企业推荐就业。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原事业单位的性质,结合当地编制部门提供的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可到各级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原为公务员的,由组织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并且将户口迁至我市的,随迁学龄子女可选择市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任意一所学校就读,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学位、迁转学籍。

  按照“引进人才、尊重人才”和“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原则,从2018年起,凡经公开程序引进并落户到我市事业单位的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三年内,均可分别按每月3000元、10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进行管理,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分配到人。

  未就业的上述人员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落户,可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优先推荐到我市各招聘企业就业。已经在外地就业的,按照原就业单位性质,属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各级人社部门按同性质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待遇不变。

  6.《实施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就业创业并落户的优惠政策如何进行申请?

  答:企业所在地政府指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同级财政部门承担所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所在企业依本人申请,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业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企业上报的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落实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申请,财政部门履行相应程序向行业管理部门拨付所需资金。

  7.《实施办法》如何为人口(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的?

  答:市教育局将按照“两为主”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城区教育局,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持居住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卡)和创业就业情况证明材料(创业就业证或劳动合同备案表或营业执照等),可选择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到高中阶段学校,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8.《实施办法》如何为人口(才)提供卫生医疗服务的?

  答:就卫生等服务来讲,将所有落户人员纳入乡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妇幼健康服务。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相应的优待和奖励,并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

  9.《实施办法》如何为人口(才)落户提供各项保险和落实社会保障的?

  答:凡到我市落户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持落户证明和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到各级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医疗保险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根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晋市民[2014]24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10.《实施办法》如何为人口(才)落户提供住房保障的?

  答: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累计分配经济适用住房5114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5867套、廉租住房276套。相继出台了《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晋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方案》和《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为我市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在执行准入条件的政策时,对申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户籍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具有晋城市区范围内的户籍,即所有进城落户或将户口迁至本地的外来家庭如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都可以给予相应的保障,在即将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也将继续执行这一原则,给予保障。

  11.《实施办法》如何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

  答:近年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民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重点民生项目资金,并紧紧抓住重点或薄弱环节予以推进。今后,将继续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推进和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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