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本土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煤炭、电力、煤层气、钢铁、铸造、装备制造、化工、医药、建材、纺织等行业对财政和就业贡献大的产业领军人才。
二、奖励名额
每年10名,其中煤炭、电力、煤层气、钢铁、铸造、装备制造、化工、医药、建材、纺织产业各1名。
三、奖励标准
每人10万元。
四、奖励条件
(一)所属企业年度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与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
五、评选程序及分工
(一)产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上缴财政收入数据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就业人员数据由人社部门负责提供,诚信、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处理由发改、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出具依据。
(二)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人社、发改、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及依据进行评选,提出联审意见并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将拟奖励领军人才名单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