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办发[2018]7号)文件中“推进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构建一批政府主导型、民营主导型和混合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经营面积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要求,对全市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奖励。 1、资金奖励范围:上一年度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未享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双创基地。 2、资金奖励标准:建筑面积5000平米(不含5000)以下,奖励20万元;建筑面积5000—1万平米(不含1万),奖励25万元;1万平米以上,奖励30万元。已享受2015年市级在建基地奖补资金的创业基地,要在奖补资金中予以核减。 3、资金使用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招待费以及差旅费,不得用于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
责任编辑: 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