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9-30 09:31: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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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主要抓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79号)精神,按照市委七届四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8〕11号)的安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切实落实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加快培育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农民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集体主导的原则;坚持改革引领、试点先行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融合发展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2018年,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个乡镇(办事处)进行试点,先行先试,创造经验,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可选择1-2个特色村进行试点;2019年试点向符合条件的乡镇逐步扩大;2020年在全市全面展开。 

    二、试点先行 

    1.鼓励先行先试。凡全国已经有地方实施的政策,都可在试点内试行,不需报批和报告。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允许先行先试。 

    2.汇聚政策资源。试点乡镇范围内,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可以统筹使用;涉及农、林、文、旅、康产业的各项政策可以叠加使用;涉及农、林、文、旅、康项目的审批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实行负面清单制,清单外无审批。 

    3.培育发展主体。鼓励以乡镇为单位成立联合社,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实体有限公司。鼓励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地承包权、私有财产以及经“四议两公开”同意村集体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所有权、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集体财产入股合作社或实体有限公司。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或有限公司的治理能力,县级人民政府以总股本的1%参股,委派发改、财政、农业、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股东,参与决策。合作社或有限公司稳定运行3年后,县级人民政府股份退出。 

    4.坚持规划引领。以试点乡镇(办事处)为主体,加快编制《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支持政策 

    5.强化资金支持。2018年,省市两级财政集中支持每县1个试点乡镇400万元,县财政配套500万元,用于完善试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等。其他所有与农、林、文、旅、康产业有关的专项资金,向试点乡镇倾斜。 

    6.保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县级政府可以调整优化村庄布局,有效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收储农村建设用地用于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产权明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交易。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非基本农田进行连片开发,符合基本农田标准的,验收后,县级财政每亩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补贴。对于新开发的土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按市场评估价挂牌交易。 

    7.推广泽州经验。在试点乡镇推广泽州县宅基地有偿退出和闲置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试点改革经验。宅基地退出后的建设用地,由村集体收回后可直接入市交易,或入股农林文旅康产业。 

    8.放活承包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通过土地流转、托管、入股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可以入股从事农林文旅康产业化经营。 

    9.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可以入股从事农林文旅康产业化经营。2018年底完成试点乡镇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10.落实林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鼓励工商、社会资本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流转林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可以入股从事农林文旅康产业化经营。 

    11.盘活农民空闲农房。支持合作社与社会资本合作对农民空闲农房进行改造。农民可将空闲农房以入股合作社或进行出租、托管等形式,统一管理或经营。对入股空闲农房达到30户以上并进行改造利用、每户改造资金不低于3万元、连续营运一年以上的合作社,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上述条件下超过50户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鼓励城市市民采取租赁、合作方式利用空闲农房开展经营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参与空闲农房盘活服务,为租赁双方提供信息对接、业务咨询、签约鉴证、建筑设计施工等有偿服务。2年内,按照实际完成服务签约户数(租赁协议期限5年以上),县财政对公司按2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12.支持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性开发。凡新纳入市级以上保护目录,并按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开发的,除正常享受国家有关保护性资金支持外,达到省级标准的村,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村,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3.创新金融服务。对符合《晋城市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互助补偿暂行办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50万元以下和100万元以下两种额度的信用贷款服务。在晋城市转型发展母基金下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子基金,优先支持农林文旅康产业龙头企业。 

    14.用足税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农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内陆养殖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盈利性养老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以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税前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和农民用自有房屋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5.奖励资本投资。对工商、社会资本直接参与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的,3年内县财政按照企业纳税额给予纳税人等额奖励。 

    16.支持农业产业和功能农业发展。申报省以上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花卉苗木、中药材等项目,试点乡镇单个项目达到1000亩以上的标准化基地,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每亩500元给予奖补。发展功能农业,评选功能农业品牌,每个品牌给予5万元奖补。 

    17.支持林业产业发展。连片造林100亩以上的,县财政每亩奖补800元;连片抚育500亩以上的,县财政每亩奖补300元。对发展林下经济种植的经营户、合作社,县财政每亩奖补400元。鼓励发展林区康养产业,在现有林区内进行康养项目建设的,所占用的建设用地在规划的宜林区域内等量造林、占补平衡。参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环城森林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4〕13号),工商、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绿化,在保证新造林绿化面积达到园区规划应绿化总面积80%的前提下,提供园区应绿化总面积20%的土地面积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   

    18.支持农村优秀文化发展。对成立乡村文化宣传队(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相对固定成员10人以上),且经常开展活动的(每月至少开展2次以上),县财政给予每队每年2万元奖补。市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奖补。 

    19.支持农村旅游业发展。对新获批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对农民开办农家乐的,县财政在一定规模和时限内对每户奖励1万元;达到省级农家乐标准的经营户,县财政另外奖励8万元。 

    20.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对开发农村养生养老项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县财政对纳入规划的重点非营利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奖补5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奖补3000元。对建设省级康养基地并通过验收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1.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企业新建或新开发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康养基地、旅游景点、文旅活动,对与项目相关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和配套升级。  

    四、组织保障 

    22.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委书记是完成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试点方案要亲自把关,对问题要亲自协调,蹲点指导,确保试点顺利推进。 

    23.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广“村村联建”、“村企联建”等农村基层党组织运行模式,切实加强“领头雁”能力建设。试点乡镇内村级联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实行工资制,工资标准比照乡镇副职标准执行。 

    24.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就地开展实用型人才培养,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对其进行奖补。积极引导优秀青年到农村就业创业。鼓励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农村通过创业兴业、领办项目、行医办学、捐资捐物等方式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奖励政策参照《晋城市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执行。 

    25.严格试点工作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推进情况进行督查。从2018年开始纳入县(市、区)和相关市直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于工作推进不力、试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 

    26.营造产业发展舆论氛围。加强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力量,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27.规范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所有的扶持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使用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各县(市、区)试点乡镇,成熟后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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