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9-30 15:06: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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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7〕51号)精神,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模式,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和优良的投资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晋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属于《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试行承诺制既要有敢为人先、探索创新的精神,又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最大的改革空间,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二)坚持放权和履责相统一。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坚持政府靠前服务,将重点放到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上,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坚持充分授权和加强指导相统一。既要大胆向县(市、区)和开发区授权,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又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

   (四)坚持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和加强监管约束相统一。在企业享受红利的同时,政府建立部门协同监管体系,以信用为基础,倒逼企业严守承诺,落实投资主体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行“统一清单告知”。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清单事前告知制度,体现政府靠前服务,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

   (一)审批事项清单平台公开

    此类清单包括:

    1.规划部门:(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2.住建部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3.国土部门:(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事项;(2)用地预审意见。

    4.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5.发改、经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6.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7.林业部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8.气象部门:(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2)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9.文物部门: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0.水务部门:(1)占用农业灌排设施等影响意见书审批;(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4)取水许可审批。

    11.人防部门: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12.国家安全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以上清单由相关市直单位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统一清单(试行)》要求,将审批权限、设立依据、准入条件、提交材料、操作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者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机构根据以上清单,结合本级审批权限,在所属政务服务网站公布本级审批事项清单内容,凡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政务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或者根据企业委托,为其提供代办服务。

   (二)具体项目清单窗口告知

    此类清单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研究确定。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研究确定具体项目需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企业。

    第四条  实行“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使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平台赋码、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企业经平台获取代码,根据清单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受理申请,限时并联办结,并通过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接受监督。

    第五条  实行“统一流程再造”。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政府统一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和流程再造,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的方式对部分报建审批事项流程予以优化,以供地、开工、竣工验收为节点进行流程再造。

   (一)项目备案

    企业可通过登录“山西政务服务网”“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者向当地政务服务机构承诺制服务窗口进行咨询,了解投资办事流程,自主选择通过承诺制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提交承诺制服务申请。

    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承诺制服务窗口提请政务服务机构通知本级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按照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出具项目告知性备案手续。

   (二)供地环节

    供地前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将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服务事项。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由部门申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支付。

    1.项目单位按(国土部门)要求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材料至承诺制服务窗口,承诺制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国土部门窗口。

    2.土地来源为收储土地的,国土部门负责核验土地权源资料后,通知承诺制服务窗口,提请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

    3.土地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省政府批准文件后,负责核验土地批准文件及资料并通知承诺制服务窗口,提请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

    4.未取得土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国土部门窗口具体办理。国土部门适时通知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并联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确保为企业提供净地。

    5.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确认项目是否需要启动本部门统一服务。如需要,立即并联启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按有关程序限时完成,将办理结果报送承诺制服务窗口,窗口通知项目单位。

    6.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包括: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括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3)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排水服务事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审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整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对占用国有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办理行政许可。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供地前由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点分布。如用地涉及气象站点探测环境范围,供地后气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

   (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供地前由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时,由文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形成文物调查勘探报告。如项目占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如文物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且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发现地下文物埋藏,文物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考古发掘,根据发掘情况办理行政许可。

   (7)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提前统一开展调查,形成压覆矿床评估报告,如无矿床,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如涉及矿床,由国土资源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企业与矿业权主体达成补偿协议,办理行政许可。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总体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9)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10)取水许可审批。供地前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规划,组织开展区域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承诺并报送水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二)开工环节

    1. 企业承诺事项

    开工前并联完成企业承诺事项。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准入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公示后完成行政许可。承诺书应明确守信义务和失信责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书预审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2)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2.保留审批事项

    开工前并联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并联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报的材料,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并联审批流程开展工作。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承诺时间限时办结全部服务事项,超过承诺时限,且不告知情况的,按超时默认制执行。各承办窗口在受理材料时,实行容缺受理制,方便企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部门出具批复意见或核发许可证件。

    保留审批事项包括:(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6)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0)建设工程消防计审核;(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12)用地预审意见。

   (三)竣工验收环节

    竣工前完成验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属企业自主验收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并向部门报备;属部门验收事项,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或联合完成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运行。

    1.企业自主验收事项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2.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事项包括:文物保护工程验收、开发建设项目防洪设施验收、取水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节能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

    第六条  实行“统一多图联审”。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整合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的图审环节,推进建设多图联审数字平台。在平台建成前,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及备案的受理、督办、送达等全过程管理工作。住建、人防、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备案属告知性备案,不得变相审批或附加任何条件。项目类别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由安全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审查。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联审要求

    1.统一受理。企业将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申请材料,提交承诺制窗口统一受理。

    2.同步审查。住建、人防、气象等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以及消防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进行审查(审核)。

    3.一次告知。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4.限时办结。住建部门应督促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复审工作。消防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5.自主选择。企业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基本流程

    1.企业将施工图审查合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审查单位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回执,报送当地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大厅承诺制窗口。窗口向审查机构和消防部门告知限时办结要求。

    2.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同时将告知情况报承诺制窗口。

消防部门在规定时限完成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工作,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送达企业,同时送承诺制窗口。

    3.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成后,企业向承诺制窗口提交复审申请,承诺制窗口告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限时办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审。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将审查合格书报送承诺制窗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联审时限

    1.施工图审查机构

   (1)审查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2)复审时限:5个工作日。

   (3)出具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专用章时间计入初审或复审时限。审查和复审之间的设计文件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2.消防设计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内。

    第七条  实行“统一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一费制”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变多头多次缴费为统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

   (一)“一费制”清单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基金)。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计费标准、政策依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清单表实行动态调整。

   (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政务大厅的财政部门窗口设立收费点,凭各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对企业实行一次性收费,或按照规定的节点分次收费。

   (三)全面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建立“以票控费、以票管费”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向缴纳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八条  实行审批事项“容缺处置制度”。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企业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服务窗口可先予受理,并转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一)政府有关部门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形成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处置目录,作为容缺处置管理的依据。

   (二)受理审批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

   (三)企业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该事项对外公布的办结时限。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容缺事项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企业在办结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办理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的,不予办结发证。

    第九条  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及企业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咨询等。

   (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委托中介服务的,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未明确规定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三)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对国家已明确取消中介机构资格资质认定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资格资质作为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条件。打破区域垄断,对保留资格资质认定管理的,认定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四)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

   (五)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监管服务办法(试行)》规定,坚持依法合规、服务优先、减少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改进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服务。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提供全过程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

   (三)政府有关部门间要实时交换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四)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市发改委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全市依法开展试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将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应用纳入到企业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政府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公众举报窗口,公开举报电话,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反映行政审批的有关问题。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回复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推行“部门联合惩戒制度”。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充分运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

   (一)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准入、监管和服务过程中,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企业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准入前,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应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应限制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从严控制施工许可证发放等。

    项目投资建设期间,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或者叫停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项目验收,列入行业“黑名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4.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5.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6.及时撤销较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在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的基础上,把土地收储、熟地开发作为推进企业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制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所储备地块的规划,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将储备的“生地”开发为“熟地”,打好供地前政府统一服务的提前量,为企业项目投资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保障。

    各开发区作为承接企业投资的重要载体,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率先推行“多规合一”,推进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完成区域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应的审批事项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企业审批流程,促进项目加速落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细则制定部门具体操作办法、流程图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责任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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