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2 10:43:32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字号:

请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印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了《山西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山西省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和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周期内每年4月份进行申报,5月份进行申报材料评审,申报材料合格者,从6月份开始按照程序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第3年第4季度集中社会公示,评审结果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须具备以下十项条件,若有一项不达标,则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上报。

    (一)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5%;

    (三)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四)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

    (五)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六)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七)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八)建成区无旱厕;

    (九)建成区乡(镇、办事处)所辖行政村有30%以上建成省级卫生村;

  (十)群众对县城建成区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且各项指标应当达到全国爱卫会制定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地级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级市考核审定后,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附件):

    (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及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四)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地级市考核审定意见(附专家签字的《考核审定表》)。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考核审定、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考核审定。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考核审定。考核审定合格者向省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4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

    1.地级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考核审定意见。

    3.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

    4.申报乡镇(县城)相关申报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材料审核。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地级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乡镇(县城),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告知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核查事宜。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县城),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告知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待申报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三)现场核查。省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核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背街小巷、居民社区、农贸市场、中小餐饮等重点部位的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等内容,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1.重点范围:

    旧城区,困难社区,关停倒闭企业厂区(房)、居民楼院、农贸市场、背街小巷、乡镇辖村、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和公共场所小店(小饭店、小熟食店、小食品加工店、小食品经营店、小旅馆、小浴池、小网吧、小歌舞厅、小美容美发店)、屠宰场、病媒生物防制(鼠、蚊、蝇、蟑螂等)及河渠、铁路沿线、创建工作氛围(宣传发动,群众对卫生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意识)等。

    2.重点内容:

    (1)流动商贩。对蔬菜、水果、杂货等小摊点合理引导,加强管理,划定专门区域,限定经营时段,做到人走地净。直接加工入口食品的流动商贩必须进店持证经营,杜绝马路市场。

    (2)早夜市。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放,保持环境卫生清洁。直接加工入口食品的流动商贩必须进店持证经营。

    (3)各类食品、公共场所小门店。小饭店、小熟食店、小食品加工店、小食品经营店、小旅馆、小浴池、小网吧、小歌舞厅、小美容美发店等有合法证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工作间符合卫生要求,环境卫生整洁。

    (4)农贸市场。分区经营,配备必要的环卫设施,对活禽实行隔离销售、宰杀,环境卫生整洁。

    (5)老城区(困难社区、居民楼院)、乡镇辖村、城乡结合部、河渠及铁路沿线。基础环卫设施齐全,无暴露垃圾,无污水,环境卫生整洁,楼宇垃圾道封闭,取缔旱厕,废品回收站管理有序。

    (6) 医疗卫生单位、中小学和机关单位的控烟工作。

    暗访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影像资料和考查结果在检查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申报乡镇(县城),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报告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和影像资料。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整改情况,以明查的方式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全面评估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四)综合审定。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的乡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确定进行公示的乡镇(县城)名单,并在省爱卫会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公示反映有问题的乡镇(县城)进行复查。省爱卫会将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县城)名单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每3年复审1次,复审时间为从命名后的第2年开始,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复审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6个月。复审意见于第3年9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省爱卫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乡镇(县城)统一命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复审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复审未达标准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命名。

    四、监督管理

    (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抽查形式对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力的省(区、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省(区、市)下一周期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评审工作。

    (二)省爱卫会全面负责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地级市爱卫会应加强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要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示范作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新申报或已命名乡镇(县城)出现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大传染病暴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环保事件等问题的,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全国爱卫会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称号。

    (四)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动员和技术指导工作,调动各地积极性,不断提高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覆盖面。省爱卫会办公室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各地市级爱卫会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总结;省爱卫会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上报上一年度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创建工作总结。

    (五)省爱卫会将每年对在创卫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地市级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地级市爱卫会办公室和申报乡镇(县城)视情节通报批评;对推荐乡镇(县城)多数未通过的地级市爱卫会,将暂停其下一周期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推荐资格。

    五、纪律要求

    (一)创卫工作要适本地情况,量力而行。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附件: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申报资料编排基础目录


责任编辑: 常晓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