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2020年清明小长假出游提示

发布时间: 2020-04-01 16:11:00 信息来源: 山西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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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山西日报客户端  04月01日)
  做好安全防护 合理安排行程
  山西日报记者王少斐报道:4月1日,在2020年清明小长假即将到来之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提示广大游客,做好出游疫情防控、安全防护和行程安排。
  今年清明假期是景区逐步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小长假。根据省文旅厅研判,春季踏青与省内游人数在清明节前后或出现高峰,游客出行需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准备和行程规划,对疫情防控保持警惕,及时了解动态,合理安排行程,积极执行和配合旅游目的地管理部门、景区、旅行社等的防疫工作要求和措施。
  清明小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部分市和景区推出免费游或打折等措施,清明出行部分路段和旅游景区可能出现拥挤。
  目前,省内景区执行不得超过最大瞬时流量的30%和日最大承载量50%的政策,部分景区仅限提前预定或者网络购票。游客需提前联系景区,掌握景区门票及限流情况,避免因无法进入景区影响行程。餐饮及住宿均要提前在线预订或预约并进行电话确认,避免出现无法用餐、入住酒店等问题。要实时了解高速、国省道、旅游公路等交通实时路况信息,避开拥堵及限行。
  同时,全国旅行社仍暂停组织和接待跨省域和出入境旅游业务,跟团出行仅限在本省范围内旅游。自助游的游客应谨慎前往高风险、中风险疫情国家和地区,如确需出行,需考虑可能承担的安全和健康风险、面临自行承担隔离和诊疗费用等情况,避免造成安全风险和财产损失。
  此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立即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原定旅游团队被取消,对旅行社和游客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是政策性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1月24日前,旅行社或游客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提出方为违约方,按照《合同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1月24日之后(含24日)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合同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旅行社应当提供实际损失的有关证据;或者经过双方协商,可变更合同,但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游客。
  游客和旅行社对待因疫情退团纠纷时,应保持理性,不宜采取过激言语和行为,旅行社应耐心与游客沟通解释,如无法达成一致,可拨打全国旅游服务热线12301、山西省文化市场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351-7731999进行投诉举报。
  太原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1-12345
  大同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2-5137315
  朔州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49-2022693
  忻州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0-3028354
  吕梁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8-8233236
  阳泉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3-2010110
  晋中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4-2636528
  长治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5-2052810
  晋城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6-2023856
  临汾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7-2039173
  运城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359-12345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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