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助力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 2018-12-23 15:06:00 信息来源: 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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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黄河新闻网 12月23日)

  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中,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多个方面,因地制宜地增加了相应的治理举措和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告诉记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1996年正式颁布,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正。这次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强化对燃煤污染的防治

  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传统工业的发展主要依赖煤炭资源,工业生产主要以煤炭作为能源,居民生活取暖也主要采用煤炭,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面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我省必须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条例》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城市的实际情况,在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范围,在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煤炭及其制品,从法律上杜绝了散煤燃烧的现象发生。

  《条例》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规定:“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高污染煤炭的限制开采作了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同时明确,“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确保城市居民供电、供暖等民生需求。

  高污染项目限期退出

  我省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仍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了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因此《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搬迁、改造、转型或者退出。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而且也为山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供了契机。

  高建平说,《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同时,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减少尾气扬尘污染

  进入冬季大家越来越重视大气污染防治,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雾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的防治方面,《条例》规定一方面要求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要求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我省不少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建筑施工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高建平说,为了减少建筑施工、运输等产生的扬尘污染,《条例》对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扬尘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矿山企业、渣土运输、物料堆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同时要求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我省扬尘污染防治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山西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 时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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