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通报5件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 2019-07-16 15:31: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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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工作方案》,7月16日上午,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件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薛艳艳、胡克超等四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薛艳艳、胡克超等四人于2018年4月28日,以亲人胡建峰被害身亡,家庭缺乏主要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书面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01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燕、曹其涛以给胡建峰送货为由,打电话将胡建峰骗至高平市高速路口。被告人刘燕、曹其涛将胡建峰残忍的杀害并焚尸,把胡建峰随身携带的63000元现金抢走并将胡建峰驾驶的尼桑牌轿车焚烧。四名申请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被告人刘燕、曹其涛抢劫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刘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曹其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3.被告人刘燕、曹其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艳艳、胡克超、胡永生、秦文秀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办丧务工损失、车辆维修费损失,总计人民币54882.5元;4.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的17050.5元依法退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艳艳、胡克超、胡永生、秦文秀;尚未追缴的42949.5元继续追缴,待追缴后再依法退还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艳艳、胡克超、胡永生、秦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查经过和结果】

  接到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后,承办人先行到平城镇派出所和附城镇派出所查询了四名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审查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开具了四名申请人家庭困难的情况证明。后又到陵川县统计局、陵川县民政局,调取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城乡低保标准,确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金额。经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司法救助规定,最终给予薛艳艳、胡克超等四人国家司法救助金额共计54568元。

  【典型意义】

  实行国家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通过此次司法救助活动,有效缓解了四名申请人家庭生活面临的困难,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解释,平息了申请人的不满和愤恨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让司法关怀直抵人心。

  申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被告人申航以司亚丽为法定代表人,程琼慧、周军峰为公司股东,注册成立了山西江恩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在晋城市城区泽州路国贸大厦A座2004号,申航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申航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替客户炒外汇为由,以高利润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拉人的方式与不特定对象签订委托授权书,以美元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涉案集资参与人43名,共计吸收存款折合人民币5441232元。

  【诉讼经过和结果】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18年6月26日,以被告人申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24日,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追加5位被害人,2018年9月19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9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申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申航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4306488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多次提醒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追溯资金流向尽力把涉案钱款追回,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因本案投资人分布河南、山西两省多地,承办人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督促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积极联系各投资人报案以准确查明涉案人数和金额,及时查封扣押涉案钱款,及时冻结本案涉案钱款流向的资金池中的钱款。监督法院将查封钱款及时足额退还投资人。本案是众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里唯一一个将涉案钱款全部追回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的职能作用。

  阳城牛抵虎庄河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牛抵虎庄河是流经阳城县凤城镇牛抵虎庄村的一条河流,河道穿村而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堆煤场(简称惠阳煤业堆煤场)、阳城县万业兴能源有限公司洗煤厂(简称万业兴洗煤厂)位于牛抵虎庄河西南支流上游。惠阳煤业堆煤场、万业兴洗煤厂均未建设有效安全防护设施,堆放的煤泥、废水被雨水直接冲入河道,致使该河河水受到严重污染,河水呈黑红色,气味刺鼻难闻,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牛抵虎庄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达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办理经过和结果】

  2019年5月10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检察长批准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走访,查明:惠阳煤业堆煤场、万业兴洗煤厂虽然建有雨水、废水收集沉淀池,但因池容积小,不能有效防止废水外流,堆放的煤泥、废水常被雨水直接冲入河道,造成牛抵虎庄河河水严重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避免人民群众利益持续受侵害,2019年5月17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惠阳煤业公司、万兴洗煤厂污染牛抵虎庄河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立案查处,对上述两公司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两公司及时按标准对污水收集池进行了加大加高建设,确保将污水全部收入沉淀池,2019年6月19日,该局回复整治情况。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回复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牛抵虎庄河水污染问题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参与和12345678a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是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主动顾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专项监督活动中,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查处影响河湖生态的违法行为,确保河湖生态安全。该案由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河道两岸村民反映强烈,有关部门未引起重视,长期未进行实质性治理,通过检察机关主动与环境行政监管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分析研究,敦促违法单位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既促进了相关违法主体依法经营,防治工业污染,又促进了依法行政,切实改善了民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崔长安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长安作为陵川县承煜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分管车间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在该公司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DCS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组织继续生产;并在2018年8月6日,违反公司《试生产方案》关于车间级、公司级领导要跟班、带班确保试车安全的规定,在值班期间睡觉,导致该公司操作工人张红亮、李志国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进而死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红亮和李志国的血液中均检出硫化氢成分,含量分别为为4.89ug/100ml、2.68 ug /100ml。经陵川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工人违章作业、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告人崔长安工作严重失职,作为带班领导,事故发生时在宿舍睡觉,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陵川县承煜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崔长安表示认罪认罚。

  【诉讼经过和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3月7日,以被告人崔长安涉嫌重大责任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日,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6月 4日,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处:被告人崔长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陵川县承煜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试生产阶段,崔长安作为该公司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为了保证试生产阶段顺利进行,陵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劝导崔长安及企业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及时消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过激情绪,并取得其谅解,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委托司法机关调查评估后作出建议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其量刑建议。在办理本起案件中,既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也做到依法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情况不因司法办案产生影响,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张小军等十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盗伐林木罪、包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沁水县柿庄镇人民政府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按照换届选举相关规定,张小军因曾经受刑事处罚不满规定时限,不符合参选条件。张不在竞选人序列,但仍然以直选的方式被村民选举为下泊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柿庄镇政府未予以任命,但根据工作需要,让张小军主持下坡村委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张小军利用其主持下泊村委工作的便利,把持基层政权。2016年3月,张小军、张海军、张国宏(已判决)、张程、王慧文伙同他人有组织地盗伐林木。案发后,张小军指使张程、王慧文不要将其兄弟二人罪行供出,指使张小军、张海军兄弟逃避法律追究。同年5月,张小军向进驻下坡村施工的沁水县凯鹏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凯鹏工贸公司)勒索钱款,并强迫凯鹏工贸公司使用其吊装机械。同年10月,张小军多次组织张才文、张程、张保忠、焦红文、王慧文、豆晋等人带领群众封堵省重点工程下泊水库施工现场,并敲诈勒索施工单位、强揽拉运渣土工程、垄断施工材料供货资源,强迫施工方购买其搭建的活动板房。逐步形成以张小军为首,张才文、张保忠、张程、张海军、王慧文、焦红文、豆晋、王勇、豆贵军、张书军、王宏飞、宋向军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强迫交易4起,强迫交易额2730872.42元;敲诈勒索3起,金额共计186000元;盗伐林木4起,盗伐林木蓄积量总计9.643立方米,总价值746413元;包庇1起;违法事实5起。

  【诉讼经过和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8月27日,以被告人张小军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伐林木罪、包庇罪,被告人张海军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才文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程、王慧文涉嫌强迫交易罪、包庇罪,被告人焦红文、张保忠、豆晋、王勇、豆贵军、张书军、王宏飞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宋向军涉嫌包庇罪,向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1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1月6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军等1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期。

  【典型意义】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工作实际,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服务大局的有力抓手。通过认真、细致审阅案卷,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严格把关,对侦查机关存在的不当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以办理案件为平台,将扫黑除恶工作延伸至社会综合治理,对行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本案的办理,有效改善了涉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的现象,打击了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拉票行为,净化了村“两委”选举环境,为村“两委”正常履职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对村干部利用职权妨碍进村企业正常施工、对企业索要钱财的起到了遏制作用,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沁水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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