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正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纪法界限、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意见》

旗帜鲜明为担当的干部担当、为负责的干部负责

发布时间: 2019-04-24 08:31: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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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市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中,市纪委监委针对当前一些干部因怕出错、怕担责而导致的不敢、不愿甚至不作为、不担当的问题,从纪检监察角度出发,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纪法界限、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意见》。《意见》共7章22条,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处理处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关心关爱干部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正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纪法界限,充分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以改革创新精神和奋发有为状态,投身到“晋城的事,大家想、大家说、大家干”中,为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先行区”“领跑者”“桥头堡”三大目标,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践行“两个维护”为根本,以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为导向。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正确把握创造性贯彻落实与打折扣、搞变通的界限,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的界限,正常履职中的因公越界与假公济私的界限,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意见》规定,对信访举报件无实质性内容或举报内容与被举报人无关联且没有涉及他人举报内容的,经集体研判后,作为无效件处理;对反映的主要事项属于创造性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或正常履职中的因公越界,且没有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经集体研判后,转被反映人单位党组(党委)处理;若反映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党组织的,转该单位上级党组织处理;处理过程中若发现有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改革创新中纪法界限把握不准、不易甄别受理范围或涉嫌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判。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若举报内容明显属于无中生有、主观臆断、捕风捉影,有发泄个人私愤、诬告陷害嫌疑的,实行信访举报专账管理,列入负面清单。信访部门应在分流转办时予以提醒。

  《意见》规定,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属于改革创新、正常履职中的失误错误,且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轻微、造成较小损失或影响的;被反映人在工作岗位上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现实表现良好,且反映问题属于十八大之前的,一般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原则上对同一干部的谈话函询一年内不超过2次。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属于改革创新、正常履职中的失误错误,但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采取初核方式处置。对被举报人正在承担重大改革事项、重要工作或急难险重任务,且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可予以暂存待查。对反映问题线索已经被举报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处置给予处理处分的,予以了结。

  《意见》规定,对改革创新中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要侧重对问题性质严重性的审查,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侧重对工作依据可靠性的审查,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侧重对履职程序规范性的审查,分清是依法依规还是滥用权力;侧重对主观动机随意性的审查,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审查调查时一般只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措施。对改革创新中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省委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属于改革创新大胆开展探索性试验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意见》规定,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及时发现、提醒、纠正;对工作中履职尽责,因客观因素发生轻微失误,一般采取谈话、责令纠错、诫勉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对构成违纪违法,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谋取私利的,予以从轻、减轻处理处分:1、在落实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但因客观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打造“先行区”“领跑者”“桥头堡”进程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3、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迎难而上、勇于担当作为,但因虑事不周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4、在管党治党、执纪执法中敢抓敢管、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但因方式方法不当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5、其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推进改革、先行先试,因无先例遵循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

  《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诬告陷害。对列入信访举报负面清单、案件查否后认为有必要的,巡察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移送的,上级纪委监委交办或指定的,启动诬告陷害类问题线索调查;被反映人认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查申请。经调查核实确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给当事人造成名誉、身心、健康损失的,对举报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或曝光。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及时向受到诬告陷害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若给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若在较大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予以公开通报澄清。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要记录在案,纳入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内容,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意见》指出,要关心关爱干部,注重干部现实表现。对受处理后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现实表现好的干部,特别是大胆改革、奋发有为的,一视同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重给干事舞台,激励其继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新贡献。(供稿:晋城市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 刘红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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