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消费提示:警惕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 2018-11-01 15:52: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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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第三季度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合同侵权行为占消费者投诉类首位,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些条款看似合理,实则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警惕以下日常消费者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一、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该条款商家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商家在节假日促销活动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和救济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三、电动车包修期“从出厂日期”算起。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免除了自身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四、在各类经营场所中“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洗衣店损坏、丢失衣物最高赔偿不超过洗衣费10倍”、“寄存物品丢失最高赔偿200元”等店堂告示。该条款减轻、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上述不公平条款,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供稿:晋城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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