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疫情及“两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书

发布时间: 2021-01-21 09:35:58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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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为进一步稳定疫情防控及相关生活物资价格,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出如下价格提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认真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均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价格促销行为。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本交易场所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零利润”“亏损甩卖”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四)采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以各种方式作出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四、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或卖场内价格行为的管理,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七、消费者线上线下购物时,应树立理性消费理念,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参加促销或优惠活动前,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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