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全力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0-04-01 14:32: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字号:

请打开微信扫一扫

打印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全力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
 
(2020年4月1日晋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止清明节期间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全社会形成文明祭祀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清明节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禁止携带任何火种及易燃品进入坟区、墓地;禁止在坟区、墓地及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倡导安全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祀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网络祭奠、鲜花祭奠、植树祭奠、公祭悼念等绿色低碳祭祀方式。
  三、全市各级公职人员、人大代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移风易俗、文明祭祀的引领者、践行者。
  四、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3月份广泛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文明祭祀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制定文明祭祀办法,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执法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七、各级各类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甚至侮辱、殴打防火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责任编辑: 武建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