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晋市公〔2024〕4号

发布时间: 2024-04-29 10:05:17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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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晋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9日    

晋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现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全部或部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采取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贷款的方式、采取以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的方式。已办理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办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在商转公贷款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相应的还款账户偿还商业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是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商业贷款借款人的配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贷款未结清,且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并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

(二)商业贷款所购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办妥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手续,且仅存在该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六条 仅限于纯商业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2、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商业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

4、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审批和签约。公积金中心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进行受理、审批和签约。

第十二条 担保落实。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应以借款人商业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按商业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的要求,将贷款资金转至商业贷款银行指定内部账户,再由银行代划偿还借款人商业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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