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晋市房公字[2012]16号);
2.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晋市公积金〔2013〕8号);
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权限法的通知(晋市房公字[2013]9号);
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市房公字[2014]33号);
5.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公〔2022〕24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 茹妮娜